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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刑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610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批准/决定,于2018年6月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连杰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13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从乌兰浩特市出发,开着自己的猎豹汽车,携带一支枪管约50公分、枪身长约90公分的口径猎枪及10发子弹, 在平台部队军事禁区32公里处使用猎枪打野鸡,使用了5 发子弹,打中三只野鸡后,被平台部队战士发现带回部队,后移交平台派出所。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涉案枪支被公安机关扣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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