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宝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6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3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本院管辖。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6年4月,通过朋友丁某某、沈某某的淘宝账户在名为“万分之一DE传奇”等网店分别购买了三把火柴枪,并藏匿于本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其住处。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中2只火柴枪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接到宝山公安分局祁连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办案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到案经过。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一组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8年12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交三把火柴枪,并于同日由公安机关扣押。
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及淘宝订单详情、聊天记录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让朋友丁某某等人在名为“万分之一DE传奇”等网店购买火柴枪后直接邮寄给周某某,并由周某某微信转账的事实。
4.《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身份情况;无前科劣迹。
5.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4月,通过朋友丁某某、沈某某的淘宝账户在名为“万分之一DE传奇”等网店分别购买了三把火柴枪,并放置于本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其住处把玩。
6.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沪公物鉴(检)痕字[2018]428号)证实,送检涉案3支枪支中2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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