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223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叶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叶县任店镇后营村液化气站建站时看场,将原砖厂院内柜子内发现的两支气枪放在院内西侧自己所住房间的床下至今。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两支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均可认定为枪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向叶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嫌人周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年龄已超过75周岁,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