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1********,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馆**,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园**号楼**门**号,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间,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通过网络从台湾购买枪支配件,于同年5月23日在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附近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人员抓获,并在其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道**园**号楼**门**号查获非法持有的枪形物两支及配件若干。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枪支鉴定,两支枪形物均认定为枪支,比动能分别为6.37J/cm2、5.67J/cm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枪形物及配件照片、快递单照片、淘宝网购配件记录、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户籍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津公技鉴字[2019]第03046号枪支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一份。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周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