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19〕1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5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1月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慈利县公安局龙潭河派出所民警在慈利县**镇**村开展缉枪治爆工作时,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家中查获火枪一支。经张家界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火枪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周某某经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仅用于打猎,主观恶性较小。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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