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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金沙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5时许,金沙县公安局安洛派出所民警在开展缉枪治爆工作中,在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周某某家床头与衣柜的夹缝中发现一支火药枪,经核实该枪系周某某父辈遗传下来的,现归周某某持有,随后我所民警将周某某口头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周某某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后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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