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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19〕15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2********,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中专文化,经商,住湖南省浏阳市**村**栋**楼。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019年8月3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辨护人,11月11日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一把猎枪,在未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将猎枪一直存放在位于浏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老屋一间杂物房内。2019年7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发现老屋后山有野猪出没,便邀集段某某(另案处理)一起持猎枪打猎。2019年8月30日,浏阳市公安局关口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有枪支的线索后,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位于浏阳市**街道**村**栋**楼家中将其抓获,随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带领民警在其位于**街道老屋内找到一把疑似猎枪及6发疑似猎枪子弹。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型物为自制猎枪,具备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认定为枪支;该6发疑似子弹均为12号制式猎枪弹。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拘留证、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②证人段某某、刘某某证言;③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④鉴定意见(附照片);⑤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二是持枪的主要目的仅为打猎并非用于其他犯罪活动,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三是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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