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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二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成街道**巷**弄**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4日再次移送起诉。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13日12时许,民警在乐清市黄华镇翁界路8号抓获逃犯王某某(另案处理),同时查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民警在上述地址的三楼左侧周某某借宿的房间内查获属于王某某的2包毒品(经鉴定共重46.74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在王某某身边黑色背包内查获10包冰毒(经鉴定共重13.0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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