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君山区,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晚21时至22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黄某某在华容河牛奶湖段用电鱼设备捕鱼,周某某负责下水用电鱼设备电鱼,黄某某在水边将周某某捕获的渔获物装进袋子。周某某在捕鱼现场抓被民警抓获。经称重,周某某用电鱼设备捕获的鱼类总计8.75千克。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使用的不是大规模杀伤性电鱼工具,所捕获的渔获物较少,捕捞是为了食用并非出售,属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具有认罪认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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