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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7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和彭某某为了捕捞野生河鱼,两人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屯周某某老婆家附近,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式捕捞河鱼。当日14时,周某某和彭某某将约15公斤自制茶麸水,在**乡**村**屯**一地名叫“**”的河段投放,造成“**”下游约四公里河段内的野生鱼类大量死亡。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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