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660919047X,汉族,初中文化,住汉寿县岩汪湖镇周文庙社区先锋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8月19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8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同案人彭某某在明知不能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采用禁用工具“虾笼”在保护区实验区的七星障河域非法捕捞小龙虾,彭爱国被保护区执法大队现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彭爱国、周某某非法捕捞的小龙虾26公斤,小鱼小虾0.5公斤。周某某在现场逃跑后于次日投案自首。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同案人彭某某在2020年8月初开始放置“虾笼”,先后捕捞小龙虾6-7次,大约捕获105公斤,共获利约2400元。
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放养鱼苗,修复生态环境资源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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