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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1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4时30分许,周某某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在金江镇下码头金沙江边天然水域内进行非法捕鱼。经称量,周某某所非法捕捞的鱼类(泥鳅、小白条、小白鲫)共重1.618千克。周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其所捕捞的水产品数量较少(1.618千克),而且并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鱼类,造成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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