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住开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将2个绿色地笼网安放在开阳县**乡**村**组**区内用于捕捞鱼虾。2020年5月27日08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开阳县**乡**村**组**区内收获捕捞的水产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使用的地笼网及渔获物翘嘴鱼、泥鳅、罗非鱼、麦穗鱼、虾共计540克。经测量,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用于捕捞水产品的地笼网网目尺寸0.5厘米,小于贵州省规定的5厘米,为禁用的捕捞网具。

同时查明,贵阳市2020年的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区域为贵阳市江河湖库等所有天然水域,禁渔期间禁止一切形式的捕捞活动等。开阳县天然水域以及构皮滩水库—开阳库区、大花水库—开阳库区等大水面为禁渔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非法捕捞的构皮滩水库—开阳库区属于长江流域大水面。

另查明,2020年8月3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购买鲤鱼苗3250尾在开阳县**乡**村后安寨构皮滩水库—开阳库区进行增殖放流,修复渔业生态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地笼网2个;2.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品扣押及计(称)量记录表、开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周某某在天然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捕捞工具的认定说明、关于禁渔期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公告、开阳县**乡**村**组**区放归鱼苗的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4.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GPS卫星定位坐标采集照片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地笼网2个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