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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浠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村一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6时许,在**镇浠水河入江口1000米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采用下地笼的方式捕获了7条野生江鱼和23只河虾,被执勤巡逻的浠水县公安局兰溪水陆派出所和治安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使用的 “地笼网”为禁用渔具,其捕捞区域为禁渔区。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丽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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