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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检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57********,汉族,文盲,无业,住泰兴市**街道**桥**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公司**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长江泰兴段进入禁渔期后,至本市滨江镇洋思港码头外长江禁捕水域内,采用禁捕渔具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白甲鱼1条。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泰兴市公安局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处依法扣押地笼网2个、白甲鱼1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地笼网(照片)等物证;

2.​ 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印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内陆水域渔具渔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渔具鉴定(检验意见)》;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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