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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6********,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油市******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禁渔区域及禁渔期内,使用自制的具有电鱼功能的捕鱼器,在江油市青莲镇太白村3组至4组嘉陵江支流涪江青莲段河内进行非法捕鱼,被民警挡获,当场查获鲫鱼、鲤鱼、黄辣丁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动物的渔获物,经称重共计3.032公斤。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交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下水服、塑料桶、电鱼器系作案用工具,依法由江油市公安局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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