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108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现住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携带2副地笼网前往长江**段**水域,并将地笼网放入此水域。次日5时许,周某某在**水域收完地笼网上岸后被公安机关和渔政执法人员查获。经称重,周某某捕获渔获物重量为1.2公斤。经石首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定,周某某使用的捕鱼工具地笼网为非法捕捞工具。涉案的地笼网、渔获物已起获,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渔获物已被公安机关销毁。
经荆州市水产局与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文件确定的专家评估,周某某应直接放流1.2公斤成鱼和1.128万尾幼鱼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具体金额按照放流种类和数量对应当时市场价约为586元。2020年12月24日,周某某已将生态修复款汇入荆州市农业农村局指定的账户。该事实有经荆州市水产局与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文件、咨询意见书及缴款凭证证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以缴纳生态修复款的方式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2副地笼网予以没收,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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