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检二刑不诉〔2021〕Z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厦门海警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0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许,方某甲在伏季休渔期间且未取得有效捕捞许可的情况下,纠集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驾驶“**”泡沫船,出海至厦门澳头外侧海域(N24°32′333″,E 118°12′008″),由方某甲负责指示捕捞方位,李某甲负责开船使用禁用渔具拖曳泵吸耙刺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杨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负责将捕捞上来的花蛤等渔获物进行清洗、分拣、装袋,共捕获花蛤等渔货物约80斤,后在途中被中国渔政厦门市支队当场查获。
另查明,方某甲事先与李某甲约定要在休渔期出海捕捞水产品,约好由李某甲提供船舶及捕捞工具,约定了油钱及捕捞渔获物分担分配等事宜,并以一次100-200元价格,由李某甲纠集李某乙、李某丙,方某甲组织杨某某等人一同出海捕捞。在前述5人被渔政部门查获后,方某甲、李某甲、杨某某等3人到渔政部门接受调查询问,李某乙和李某丙返程回家后又到广东出海。2020年6月4日,渔政部门再次通知方某甲等人接受调查询问时,方某甲因无法通知到李某乙和李某丙,后让自己的弟弟方某乙以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两人代替李某乙和李某丙到渔政部门接受调查询问。后渔政部门以方某甲、李某甲、杨某某、方某乙、周某某等5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送厦门海警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周某某并未伙同方某甲等人参与非法捕捞水产品活动,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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