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乡街道,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1日侦查机关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早上7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通江县长坪乡水厂河段使用4张条网非法捕鱼,被通江县铁溪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渔获物30条,共计0.86千克。根据“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工作的通告”,周某某捕鱼地点为禁渔区;使用的条网为禁用工具。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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