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公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贵州省水城县人,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叙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乘坐其妻子驾驶的车牌号为贵******号的轿车从贵州省六盘水市往成都方向行驶,行驶至杭瑞高速岳家湾隧道附近时,周某某在一男子处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非法收购了一只白腹锦鸡、一只雉鸡。之后在途经四川省叙永县摩尼环川检查站时被摩尼环川公安检查站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收购的白腹锦鸡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人民币;收购的雉鸡系三有动物,经济价值为300元人民币。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扣押在案的白腹锦鸡1只、雉鸡1只由叙永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附:
随案卷宗贰册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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