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广场**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大厦**幢**室)。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本区**广场**幢**室家中,通过微信联系方式,从他人处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黑头凯克鹦鹉”。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上述家中通过微信联系后,在本区**广场楼下从他人处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金头凯克鹦鹉”。2020年4月21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家中查获两只“凯克”鹦鹉。经鉴定,查获的两只鹦鹉分别系金头凯克鹦鹉、黑头凯克鹦鹉,均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鹦鹉三只,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证人高某某、施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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