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1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10110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杭州**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苑**幢**单元**室(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通过淘宝网,以860元的价格向高某某经营的“广州**爬宠”网店购买了一只红腿陆龟(经鉴定红腿陆龟chelonoildis carbonaria属于陆龟科,《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后一直驯养于本市西湖区**苑**幢**单元**室。
2020年3月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西湖区**苑**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住处当场查获上述红腿陆龟一只。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证据,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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