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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86********,汉族,大学本科,系*******经营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国际***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于贵阳市南明区贵钢花鸟市场停车场前一路边摊以1000元现金支付方式收购一只辐射陆龟,旋即将该龟赠与好友张某某,后由张某司机乔某某饲养在其公司会议室。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龟为龟鳖目陆龟科土龟属辐射陆龟Astrochelysradiata,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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