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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3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641018631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市**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9月份,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分两次从肖某某(已判决)处收购冰冻穿山甲27.4斤,总价值7444元。周某某将这些冰冻穿山甲加工后和家人食用,通过微信转账和肖某某结算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2.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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