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昆明市森林公安局 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微信名叫:“刘某某”的男子处,以1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金太阳鹦鹉,准备用于自己驯养繁殖。2018年3月22日,微信名叫:“刘某某”的男子通过昆明至腾冲市的客运汽车将鹦鹉托运到腾冲市**客运站,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从客运站取回后在家中饲养,未取得合法野生动物收购手续。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于加19年4月24日被我大队民警工作中发现后,传唤至腾冲市自然资源公安局讯问调查。经讯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购买鹦鹉用于驯养繁殖的犯罪事实,周某某主动将涉案的一只疑似金太阳鹦鹉交给办案民警处理。经聘请云南**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的一只疑似金太阳鹦鹉进行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的一只动物活体的物种为太阳锥尾鹦鹉养殖个体;太阳锥尾鹦鹉不属于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附录II;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000元。经讯问,该人对非法收购鹦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9年4月24日我局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取保候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森林公安局移送的证据不能充分认定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事实,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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