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江西省玉山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山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周某某为了防鸟吃鱼塘里的鱼苗,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于2019年10月在玉山县**镇**村农田改成的鱼塘上,安装捕鸟网捕鸟,至2020年2月13日被查获拆除,粘死麻雀1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上述行为违反狩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涉嫌非法狩猎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周某某为了防鸟吃鱼塘里的鱼苗,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于2019年10月在玉山县**镇**村农田改成的鱼塘上,安装捕鸟网捕鸟,至2020年2月13日被查获拆除,粘死麻雀1只。该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物证;
2、户籍信息,玉山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玉府字【2019】147号),玉山县**镇**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被不起诉人指认现场照片;
4、证人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5、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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