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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狩猎案)_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汪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镇**村,现住吉林省汪清县**镇**村,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汪清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本院取保候审,由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复兴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汪清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擅自进入汪清林业局杜荒子林场71林班21小班,以布置猎套的方式进行非法狩猎,猎捕野生动物东北兔一只。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猎捕东北兔一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人民币80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野生动物东北兔一只,价值人民币80元,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猎套四个、菜刀一把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汪清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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