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邻检四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36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邻水县**镇街上。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3月12日由邻水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由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四川省邻水县御临镇茅白村*组处安装了7个兽夹用于猎捕野生动物赚钱。期间,周某某安放的兽夹先后夹住了邓某某家饲养的羊子2只,造成一只死亡一只受伤。
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邓某某达成调解,赔偿邓某某3000元。
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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