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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狩猎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了烟台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网捕等方法为禁用方法等内容,通告有效期1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未经批准,为防止鸟啄苹果,于2020年11月初,在莱州市**镇**村**路东该自家苹果园四周架设7张粘网,至2020年12月8日被查获,共网捕各类鸟10只,并致其全部死亡。

2020年12月21日,经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0只鸟分别为:戴胜3只、喜鹊1只、乌鸫1只、麻雀1只、斑鸠2只,其中2只失去体表特征无法鉴定,该鉴定的8只鸟除“乌鸫”外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戴胜、喜鹊、麻雀、斑鸠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7只鸟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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