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浔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贵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周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17日补查重报。
贵港市森林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4月16日上午,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桂平市**镇**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民警立刻赶到现场查处,在周某某家发现有8只疑似画眉鸟野生动物和捕捉画眉鸟的网1张。近二年来,周某某用网最少共捕捉了58只疑似画眉鸟。经鉴定,在周某某家扣押的7只活体疑似画眉鸟为鹟科(Muscicapidae)画眉(Garrulax canorus)。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港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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