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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45********,汉族,小学肄业,务农,现住钟祥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钟祥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防止铁牯牛、鸟类啄食水果,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内在钟祥市**镇**村**组自家梨园内(禁猎区)架设粘网4幅,对进出果园的铁牯牛、鸟类进行捕捉。2020年8月17日,民警在粘网上发现野生鸟类尸体15只。经钟祥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站鉴定,4幅粘网均为细丝粘网,在野外架设可以粘住各种野生鸟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钟祥市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周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孙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掩埋笔录;5.钟祥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站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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