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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狩猎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77********,汉族,半文盲,农民,出生地、户籍地恩施市沐湖水区**乡,住京山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京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申请鉴定,于2020年11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岳父周某乙购买2000 多只鸭子放在京山市罗店镇丁家冲村九组“张家冲”鸭棚,交给周某甲喂养以供家庭经济来源。在喂养鸭子的过程中,周某甲发现鸟经常飞来吃鸭蛋、吃鸭饲料使鸭子受到惊吓致使鸭子的产蛋率降低。周某甲向周某乙谈起此事,并告诉周某乙想架设丝网阻止鸟来吃鸭饲料。

2020年1月份,周某乙和周某甲到京山市城区购置年货时,周某甲又向周某乙提起买丝网拦鸟一事,周某乙便带着周某甲在京山市新市镇瞎子街的个体零售店以3 0 元左右的价格买了一张丝网并将丝网带回放至丁家冲村“张家冲” 鸭棚里。随后,周某甲在鸭棚架设丝网至2020年4月,喂养鸭子亏本全部处理,丝网共计粘住12只鸟。

    2020年7月15日,京山市森林公安局宋河派出所民警巡逻至罗店镇丁家冲九组“张家冲” 时将架设的丝网查获,12 只鸟已全部死亡并腐烂。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12 只野生动物均属《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范围, 属于国家“三有保护” 野生动物。2020年11月27日,经荆门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甲属于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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