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巷**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30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责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金宝村三社“九曲潼江庄园”的日常管理。2020年9月前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了防止野生鸟类啄食葡萄园的葡萄,便安排工人雍某某等人在葡萄园周边架设4张鸟网(共长约30米、宽2.8米)捕猎经过的野生鸟类,到案发,鸟网上有34只野生鸟类尸骸。经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34只野生鸟类尸骸分别为:苍鹭(Ardeacinerea)1只、乌鸫(Turdusmerula)2只、黑卷尾(Dicrurusmacrocercus)4只、丝光椋鸟(Sturnussericeus)4只、金翅(Chlorissinica)1只、池鹭22只(Ardeolabacchus)。其中,乌鸫为被列入四川省农业厅关于修改《四川省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川林函﹝2010﹞170号)的“三有”物种,苍鹭、黑卷尾、金翅、丝光椋鸟均为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2000)的“三有”物种。根据《梓潼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金宝村三社属于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鸟网属《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2020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梓潼县公安局文昌派出所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财物、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移交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