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在西龙虎峪镇龙前村南山附近,伙同花某某、耿某某以头带照明灯、携带细狗的方法抓捕野生动物未果,后被林业部门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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