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六刑不诉〔2020〕2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永康市**镇**村**号。2019年11月1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刑拘留,同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永康市**镇**村**水库山上放置四个猎夹和报警器用于猎捕野生动物,直至被查获期间,未捕获过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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