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宣检刑不诉〔2020〕2号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53********,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教师,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户籍所在地宣恩县**镇**街**站,住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宣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先军,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宣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宣恩县**镇**村**组小地名“**”的自家菜地里养蜜蜂。2020年3月初,周某某为防止鸟儿吃掉蜜蜂和蔬菜,便该在菜地边支起一副粘网拦捕鸟儿,粘网长十余米。2020年3月9日,经民警检查,发现该粘网上有两只鸟类死体,经宣恩县林业局检验,分别为树鹨和白头鹎,均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发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主动拆除粘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周某某退休证复印、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宣恩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牛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宣恩县林业局关于周某某非法狩猎涉案野生动物的说明;4.宣恩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5.现场查获视听资料6.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老年人犯罪、初犯的从轻处罚量刑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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