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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48********,汉族,文盲,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6月11日被慈利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上旬,周某某在慈利县**镇**村**组范围内设网捕捉野生鸟类,至案发,共捕获野生鸟类21只,周某某将其中8只卖给本村村民李某某,8只送给本村村民唐某某,另5只拔毛后放置于自家冰柜中。2016年6月11日,慈利县森林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在周某某家中冰柜内查获5只鸟类死体,从村民李某某家中查获7只鸟类活体。经鉴定,所查获12只野生鸟类系山斑鸠,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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