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48********,苗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宜良县**镇**社区**村**山上拾烧柴的时候,看见有两个鸟蛋在草丛里,便将蛋捡拾回家用母鸡孵化,周某某发现孵出来的是两只“箐鸡”后依然驯养至2020年6月被民警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周某某处查获的两只鸟类是白腹锦鸡,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经民警通知,周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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