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48********,苗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到宜良县**镇**社区**村**山上拾烧柴的时候,看见有两个鸟蛋在草丛里,便将蛋捡拾回家用母鸡孵化,周某某发现孵出来的是两只“箐鸡”后依然驯养至2020年6月被民警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周某某处查获的两只鸟类是白腹锦鸡,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经民警通知,周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