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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_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绰号志强,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县,现住丹棱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眉山市东坡区划定的禁猎区、禁猎期内,采用电击的方式在东坡区万胜镇河沟内猎捕爬行类动物1尾、龟类1只,后将爬行类动物出售给做水产生意的何新明,将龟类出售给何新明的妻子伍某某。经鉴定:周某某非法猎捕的1只龟类为巴西彩龟,为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2020年5月6日,民警在丹棱县**镇**村**组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抓获,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 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周某某只猎捕了一只巴西彩龟,且乌龟现已放回大自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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