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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周**,女,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44********,汉族,小学毕业,文盲,现住商丘市梁园区孙付集乡李师付屯村高楼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季,被不起诉人周**在其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孙付集乡高楼村自家菜地里套种罂粟。2020年3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民警查获,现场铲除后清点共计780株罂粟幼苗。经委托检验: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周**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依法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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