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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4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4月24日一次退查,2020年5月18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9时许,柘城县公安局皇集乡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其自家菜地里种植罂粟幼苗936株,经鉴定,该936株罂粟幼苗为全部为罂粟科罂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936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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