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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安检刑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21957********,汉族,高中文化,安乡县***退休人员,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住湖南省安乡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20年5月20日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

安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网上看到罂粟可以治疗骨质增生及开的花漂亮,于是花5元钱在网上购买了罂粟果,货到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罂粟果掰开将里面的种子撒播在县***院内自家的菜地里,直到2020年4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种植的罂粟被安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将罂粟铲除后经过清点共计734株罂粟原植株。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送检罂粟含有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客汀成分。

经本院审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在网上购买种子用于治病,并不明知是罂粟,也不明知罂粟系毒品原植物,经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新的证据证实其主观上明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得到合理排除,而且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也收集不到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安乡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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