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珂,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2日,涟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先后两次发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其家后面菜地里种植疑似罂粟苗,经民警现场铲除并清点,周某某种植疑似罂粟苗共计849株。
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民警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家铲除并提取的植物系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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