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珂,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2日,涟水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先后两次发现,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其家后面菜地里种植疑似罂粟苗,经民警现场铲除并清点,周某某种植疑似罂粟苗共计849株。

经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鉴定,民警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家铲除并提取的植物系罂粟,拉丁学名为Papaver somniferum 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