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梧田刑不诉〔2020〕16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起,孙某甲、谢某某、孙某乙(均已判决)经协商后伙同曾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号”**栋**室,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购买等途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用以联络放贷对象,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2019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及叶某某(另案不起诉)受雇佣参与上述非法放贷活动。2019年10月29日,公安人员在现场查获并扣押本案犯罪工具电脑、“电销神器”等物(已判决予以没收)。经查,2019年10月21日至同月28日期间,该团队共向100余名对象发放贷款200余笔,发放贷款金额达48万余元(现退缴至本院的48万元已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0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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