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公诉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梁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4日继续被梁河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2日12时40分,被告人胡某某运输烟叶途经梁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路段时被查获,经称量、检测,从胡某某驾驶的车牌为豫P*****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车箱内查获的烟叶质量为10418.24公斤,有等级的烟叶96.1%,无使用价值的烟叶3.9%,经价格认证,查获的烟叶价格共计人民币439113元,被告人胡某某无法提供运输该批烟叶的有效凭证。2019年1月22日2时55分,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路段查获一辆云M*****的微型车,经盘查车内人员赵某某、周某某,发现周某某的手机内有烟叶照片,有非法经营嫌疑,后经查发现赵某某与运输烤烟烟叶的胡某某手机上有联系,**派出所将赵某某、周某某二人交由梁河县公安局**大队调查。经侦查发现赵某某、周某某的同伙杨某某、吉某某未被抓获,2019年1月23日10时,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县高速公路服务区被抓获。2019年2月12日梁河县公安局将吉某某列为网上逃犯,2019年2月26日吉某某在玉溪市**区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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