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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经营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住庆城县**镇**村**组**号,农民。无党派。无前科。2018年6月10日因非法买卖、运输危险物质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长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朱某某(已起诉)在庆城县**镇**村**组自家门口洗车点与陌生男子商定以每吨2500元的价格收购原油,随即购买电水泵、电磁炉、玻璃烧杯、搪瓷缸、透明钢丝塑胶管等工具非法开设原油收购点。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月27日,朱某某在其院子西南侧一处废弃院落先后五次从该男子处非法收购储存原油18.06吨。2020年1月27日8时许,朱某某以8000元雇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宁**半挂水泥罐车将原油拉运至宁夏出售,周某某表示同意。后因周某某无驾驶该半挂车驾驶证,遂以500元雇佣张某(不起诉)驾驶宁*半挂水泥挂车拉运原油至宁夏出售,张某表示同意。同日8时许,周某某、张某驾驶宁*半挂水泥罐车欲从青兰高速将原油运至宁夏太阳山境内销售,车辆行驶至青兰高速庆阳南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庆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一大队查获。2020年1月30日,原油被长庆油田西峰采油二区回收,计18.06吨,价值63679.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透明钢丝软管二根、电动抽水泵一台、宁**半挂牵引车一辆、**挂号牌半挂车一辆。

2.书证:案件移交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的相关文书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原油价格证明、原油含水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

4.同案犯朱某某、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原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所拉原油被回收,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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