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间,在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附近的一厂房内,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未取得国家行政许可批准的情况下,从微信昵称为“东营石化成品油厂”的张姓男子处购进汽油,后向王某某、余某某、田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销售,累计经营数额达10万余元。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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