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现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镇**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桂英,甘肃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28日)。
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周某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从景泰县**商贸有限公司、永昌县**花炮永昌店购买各类烟花爆竹共计900多件,通过微信转账、扫码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98155元,周某某将所购烟花爆竹用自己的货车(车牌号甘HT****)运输至凉州区金沙镇金沙村两处租赁房屋内存放,后周某某将烟花爆竹拉运至凉州区农村各商铺销售。经调查,周某某已销售烟花爆竹500多件,剩余的440件烟花爆竹被该局依法扣押,2020年8月25日,经凉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扣押的440件烟花爆竹的市场批发价格为4318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中缺少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际销售烟花爆竹的数量、去向及价值。仅有其本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无法认定周某某已经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数额。另从周某某处查获并扣押的烟花爆竹的价格不满5万元,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我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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