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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无证对外销售汽油、柴油,销售汽油金额14万余元,柴油2万余元,共非法获利2万余元,扰乱了市场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罚没收入票据、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兰考县商务局出具的证明、微信交易明细及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对周某某的讯问光盘、现场执法的视频光盘各一张。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的行为,因案发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无前科,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解除,需要没收和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法移交主管机关。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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