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9〕13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3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从2018年1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冷水江市**居委会其经营的麻将馆内帮李某某(另案处理)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并通过微信转给其上线李某某(另案处理),开奖后李某某周某某再根据输赢情况将中奖的钱通过微信转给周某某,周某某再将赌资转给投注人。自2018年1月至9月2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共接收他人投注约6万元,收取李某某给其返还的红利约3000元。
2018年9月20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其经营的麻将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18年9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周某某非法所得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周某某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无法认定周某某接受他人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达到5万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违法所得3000元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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